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9民终14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晨曦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兴隆山镇花家村东杨后屯51号103室。
法定代表人:贾春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春晓,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志,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棚骨架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县新兴镇于岗子村。
上诉人辽宁晨曦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棚骨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2018)辽0922民初1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2019)辽0922民初17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宁晨曦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冀春梅
审判员 刘书宝
审判员 张 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丁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