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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922执2050号 申请执行人:辽***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彰武县兴隆山镇花家村东***51号103室。 被执行人:***,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朝鲜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现住彰武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0)辽0922民初3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査控系统査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开办企业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受偿标的额为64598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ー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辽0922民初3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