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03民初1866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16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2年2月16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三门峡市陕州区甘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润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宏业路9号院8号楼8层8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黄河路中段147号(注册地址),三门峡产业集聚区圆通路1号创业中心409室(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生于1969年2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润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