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03民初2430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4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三门峡市陕州区甘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润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MA00B768XR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17474494XT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
原告***与被告北京**润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