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鹏润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某某润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03民初2430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4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三门峡市陕州区甘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润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MA00B768XR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17474494XT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 原告***与被告北京**润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