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11民初1735号
原告:常州市正一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浦西村委巢家村60号,法定代表人:刘正文。
委托代理人:杭璐婷,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民洁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暮云镇南塘村鑫天山城明珠10幢1单元1101房,法定代表人:马洁。
原告常州市正一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民洁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市正一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3元,由原告常州市正一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世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恽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