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执1097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正一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浦西村委巢家村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066224242B。
法定代表人:刘正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阳,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先,男,1971年8月17日生,广西天等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正一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11民初69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受理。
2021年8月10日,申请执行人因其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履行时间较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苏0411执109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邹 科 琦
审 判 员 柏刚审判员奚无政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陆 丽 娜
书 记 员 朱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