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正一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与常州市正一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民初1955号之一
申请人:常州市正一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西夏墅镇浦西村委巢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066224242B。
法定代表人:刘正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阳,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正一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州市正一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州市正一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仇宏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顾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