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市山阳区龙明五金店、河南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8民终10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山阳区龙明五金店。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山阳商城1号楼4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系***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南通路1959号二楼2-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承润,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5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上诉人焦作市山阳区龙明五金店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6日作出的(2021)豫0811民初5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与***签订的合同终止协议约定,经***手所签订的租赁协议移交给***,并负责归还出租方,其中含有上诉人焦作市山阳区龙明五金店的租赁物。一审驳回焦作市山阳区龙明五金店诉讼请求,处理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21)豫0811民初56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焦作市山阳区龙明五金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8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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