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8民初215号
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海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九里庄。
法定代表人:娄爱华,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大道南段(碧水明珠4幢)。
法定代表人:张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骏富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水晶城。
法定代表人:完长荣,该公司董事长特助。
驻马店市驿城区海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川公司)与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河南骏富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海川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公司、骏富公司的银行存款746003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赔偿限额为746003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海川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理终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骏富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6003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韩 凌
审判员 王 磊
审判员 李 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