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8民初3561号
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遂平县灈阳大道南段(碧水明珠**南起商**1-202)。
法定代表人张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耀河,驻马店市示范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亚兴路**院南环路办事处办公楼**/div>
法定代表人苏学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艳红
审 判 员 张 君
人民陪审员 牛 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梦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