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8民初21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海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九里庄。
法定代表人:娄爱华,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大道南段(碧水明珠4幢)。
法定代表人:张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骏富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城南新区和幸路南侧水晶城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完长荣,该公司董事长特助。
驻马店市驿城区海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骏富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1)豫1728民初215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骏富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6003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2021年5月17日,被申请人河南骏富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河南骏富地产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骏富地产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骏富地产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韩 凌
审判员 王 磊
审判员 李 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