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瞿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瞿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728执恢22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
法定代表人:张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孙陆军,该局局长。
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驻马店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豫1728民初3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限被告被告驻马店市公路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652758.74元和质量保证金1123114.41元。案件受理费40115.5元,由被告驻马店市公路管理局负担。权利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于同日立案登记进人执行程序。
本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明下的财产。
1、查询被执行人账户仅有零星存款,申请人申请不予以冻结。
2、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无房产、无土地。
3、查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无车辆。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申请不予以冻结、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2020)豫1728执恢2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沈会
审判员  李蔚
审判员  袁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