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8民初26号
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亚兴路6号院南环路办事处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苏学义,该公司董事长。
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人居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建筑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人居房地产公司价值800万元的财产或被申请人位于遂平县贵人?国际?澜湾壹号华龙上河城大门对面交由驻马店市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的澜湾壹号8号楼商业门面房801至807一至二层约1700平方米的房产予以查封;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赔偿限额为80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理终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价值8000000元的财产或被申请人位于遂平县贵人?国际?澜湾壹号华龙上河城大门对面交由驻马店市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的澜湾壹号8号楼商业门面房801至807一至二层约1700平方米的房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韩 凌
审判员 王 磊
审判员 李 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