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瞿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鹏辉电源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8民初1200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告:河南省鹏辉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中厚大道与淮河大道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夏信德,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瞿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遂平县灈阳大道南段(碧水明珠4幢南起商1至2层1-202)。
法定代表人:张成,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52岁,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鹏辉电源有限公司、河南瞿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学广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任中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