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瞿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景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8民初181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遂平县灈阳大道南段(碧水明珠4幢南起商1至2层1-202)。
法定代表人:张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中良,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驻马店市景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遂平县濯阳镇汝河桥北(玉带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雷箫冬,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驻马店市景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2022)豫1728民初18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驻马店市景宜置业有限公司6100000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驻马店市景宜置业有限公司6100000元存款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成义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