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瞿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龙源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728执172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遂平县**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成。 被执行人河南龙源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遂平县人民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1)豫1728民初2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河南龙源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共计884220.9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河南龙源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鉴定费40000元,案件受理费13042元,由被告河南龙源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因河南龙源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河南龙源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予以冻结。 2、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河南龙源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该厂房及设备轮候查封。 3、通过车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河南龙源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申请执行人应当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三、已向被执行人河南龙源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欠款937262.94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询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豫1728执172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龙源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 蔚 审判员 *** 审判员 袁 毅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