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远县石排真空红砖厂与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寻全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交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民申15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远县石排真空红砖厂。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车头镇石排村石角。
投资人:**坤,女,1962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安区水南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省寻全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红旗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朝阳洲中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交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兴政路**中环广场****商铺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西省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象湖新城东新一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安远县石排真空红砖厂(以下简称石排红砖厂)因与被申请人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际公司)、江西省寻全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寻全公司)、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省高速公路集团)、中交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路桥公司)、江西省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通设计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7民终3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石排红砖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对(2019)赣07民终3543号、(2017)赣0726民初661号案件进行再审,依法改判四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财产损失计人民币:135984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再审申请人的损失是因为高速公路排水口的不完善造成的,众被申请人设置、管理的排水设施被损后,水直接排到路上,没有把水排到河道,遇到下大雨,大量的水通过排水缺口排出,因为没有水沟,导致大水冲毁了申请人的砖棚、砖窑、烟窗、制砖土方、机器设备等财物,众被申请人对此是没有异议的。(二)被申请人中交路桥公司认为再审申请人没有去疏通造成了损失,此观点不正确。水从排水缺口出来后,因为没有水沟,再审申请人怎么去疏通,从排水缺口出来到小河道,还有约800米的距离,涉及到很多人的土地,涉及到几百万的费用,这些再审申请人都没有能力完成的,也不可能把高速公路的排水缺口堵掉。(三)被申请人际洲公司认为其进行了移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能成立。首先,被申请人际洲公司并没有出示验收交接单;其次,被申请人际洲公司自己出示的检验表里都清楚的载明排水还存在问题;其三,排水口是被申请人际洲公司设置的,作为高速公路的施工方,设置了排水口后,就有让水排到河道的义务,而且要保证排出的水不损害他人的财产;其四,被申请人际洲公司认为把完善水沟的义务转到被申请人中交路桥公司了,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具体谁去完善是被申请人际洲公司与中交路桥内部的事,不能以此对抗第三人,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四)是否应当采信赣州市金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的问题,再审申请人认为应当采信。首先,赣州市金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具有评资产评估的资质,《评估报告》通过折旧的方式,评估出受灾前的资产净值,再评估出受灾后的残值,相减后就是水灾造成的损失即《评估报告》中的补偿价值,一审法院认为《评估报告》是评估资产的价值,不是评估损失的认定显然是错误的;其次,被申请人中交路桥公司等认为是申请人红砖厂单方委托,不能采信的观点错误。法律并没有禁止单方委托评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对当事人单方委托的鉴定,只要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准许。被申请人等在一审时虽然提出了重新鉴定,但是没有缴费或撤回了重新鉴定的申请。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很多机构说评不出来,再审申请人认为没有任何依据,案卷里面并没有哪个评估机构出具了评估不出损失的函件;其三,被申请人中交路桥公司等并没有出示证据证明此《评估报告》存在程序违法或有其他不真实的情况;其四,一审法院认为此《评估报告》不是再审申请人的受灾损失,那么就应当在开庭或庭后及时通知再审申请人,让再审申请人采取补救措施证明受灾损失,而不能在两年多后说《评估报告》评估的是资产价值,不是受灾后的损失,再审申请人受灾到现在都三年多了,这让再审申请人如何再用其他方法证明受灾的损失。(五)一审法院以2014年的受灾损失为依据,推出本次受灾损失为20万元毫无依据。从两份《报告》的损失项目完全可以反映,两次的损失完全不一样,相距甚大。
中交路桥公司辩称:(一)再审申请人所表述的损失原因错误。再审申请人所表述的其损失是由高速公路排水口不完善造成的与事实不符,罕见暴雨所造成的**属于不可抗力中的自然灾害,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中已明确再审申请人地处山坳低洼处,其上游汇水来自三个方向,并非全部来自意见人方向,且意见人已修建的水沟也被***毁,足见本次**的严重程度,因此不可抗力应为再审申请人损失的基础原因和主要原因。另根据意见人已修建的水沟也被冲毁事实可知,即使意见人完善排水措施,**也会将其冲毁并造成再审申请人损失,意见人不具备阻止**根据地势流向再审申请人处的能力。(二)再审申请人主张的赣州市金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重大缺陷。《评估报告》是再审申请人在诉前单方委托制作,并非受双方共同委托或法院指定,且其鉴定所采用的依据未经质证,无法确定证据三性,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均不具备鉴定资质;《评估报告》引用的照片、数据由再审申请人单方提供,缺少现场勘查数据,没有工作底稿和基础数据支撑,其评估方法破绽百出,明显与事实、逻辑及生活经验不符,具体漏洞参见一、二审庭审过***见人和其他再审被申请人的答辩内容,一、二审未采纳该《评估报告》完全正确。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请求贵院审查后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重点为:(一)石排红砖厂的财产损失是否是高速公路排水口不完善引起的;(二)石排红砖厂没有及时疏通对其财产损失是否存在过错;(三)际洲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四)赣州市金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是否应当采信;(五)石排红砖厂损失如何认定。
(一)石排红砖厂的财产损失是否是高速公路排水口不完善引起的。原审法院已经查明,2016年春季,石排红砖厂厂房以及设备受损的原因为寻全高速公路和宁定高速公路在安远县车头镇石排村附近互通枢纽处的排水系统未完善,当遇到连月持续降雨,雨量大的恶劣天气时,上游高速公路排水道排出的水汇集在一起后往地势低的下游处流,使处于低洼处的申请人厂房被雨水长时间浸泡,从而造成再审申请人砖厂厂房及设备受损。可知,造成本案再审申请人财产损失的重要原因是因为高速公路排水系统未完善,导致再审申请人砖厂厂房以及设备长时间被雨水浸泡,中交路桥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对再审申请人财产损失是由于高速公路排水口不完善引起的这一事实是认可的,不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
(二)石排红砖厂没有及时疏通对其财产损失是否存在过错。考虑当时具体情形,因持续降雨,水从排水缺口出来后,再审申请人确实无法及时疏通,所以,再审申请人没有及时疏通不是其存在过错的理由。
(三)际洲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已经查明,际洲公司虽然于2014年年底将承建的寻全高速公路工程交付给寻全公司,但根据交工验收证书内容显示,该工程仍有部分遗留问题及工程缺陷,进入缺陷责任期,同时际洲公司未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的证据,际洲公司仍应对其承建高速公路工程负有遗留问题和工程缺陷的处理义务,原审法院亦已经判决要求际洲公司对再审申请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赣州市金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是否应当采信。原审法院查明,本案事故发生后,再审申请人未即时进行证据保全,事后其单方委托进行的评估客观性和中立性均有所欠缺,且在审理过程中,也没有司法鉴定机构能对再审申请人的损失进行评估。故原审法院认为该《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认定再审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依据并无不当。
(五)石排红砖厂损失如何认定。原审法院在再审申请人具体财产损失无法查清的情况下,综合各当事人行为的过错程度及其行为与本案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上一次水灾事故的损失赔偿情况等案件实际情况,判决由际洲公司、中交路桥公司、寻全公司、江西省高速公路集团连带赔偿申请人20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石排红砖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远县石排真空红砖厂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姚 姝
审判员 ***
审判员 江都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