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省寻全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安远县石排真空红砖厂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7民辖终1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寻全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远县石排真空红砖厂,住所地:安远县车头镇石排村石角。 负责人:**坤。 原审被告:中交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1801商铺。 法定代表人:***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水南街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朝阳洲中路3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西省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6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西省寻全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远县石排真空红砖厂,原审被告中交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2017)赣0726民初6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江西省寻全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管辖受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本案各方当事人并无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也非该工程的施工、设计主体,不应承担责任。一审法院未查明上诉人的住所地为章贡区这一事实,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安远县石排真空红砖厂诉请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本案属侵权纠纷案件,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案涉侵权行为实施地为安远县车头镇,故安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安远县石排真空红砖厂可以选择向安远县人民法院起诉。综上,原审裁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江西省寻全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陈 萍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