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尚然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洛阳尚然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河南省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执958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尚然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开发区洛宜路锦绣园12-4-101。
法定代表人:李向阳。
被执行人:河南省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工横二路中段(城关)。
法定代表人:王保庆。
洛阳尚然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豫03民终94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省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洛阳尚然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河南省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河南省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未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21年2月20日、2021年2月22日、2021年3月11日共计提起三轮网络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无证券、股票、车辆、微信、支付宝、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河南省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余额0元。
2.在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
3.在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公积金。
申请执行人洛阳尚然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双方私下协商还款事宜,故申请执行人洛阳尚然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311执9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对本裁定不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审判长 :张雪梅
审判员 :胡炎峰
审判员 :周亚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贾潇潇
书记员 :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