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执89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91593599)。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东方商务中心****(15-15)。
法定代表人:王永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力,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高新区易和泰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77673696)。。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江南路**栋楼6-26-114
法定代表人:史勇。
申请执行人***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高新区易和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12民初993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高新区易和泰科技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货款231200元、违约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8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宁波高新区易和泰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波高新区易和泰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高新区易和泰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浙B0××**、浙B2××**、浙B0××**牌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高新区易和泰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12执89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宏良
审 判 员 陈建军
审 判 员 舒 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毛忆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