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12661号
原告:***,男,199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告:三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10-16号2号楼302房。
法定代表人:王喜英。
原告***诉被告三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2021年6月11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用,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金春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程慧
书记员廖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