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熊猫文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辖终10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喜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熊猫文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贯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春,广东敬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三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熊猫文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4民初1724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三盟公司上诉称,从借款协议载明收款人、收款账号、银行划款凭证可知,实际借款人分别为广州誉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英公司)和广州国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才公司),而该两个公司的注册地址均为广州市海珠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因此,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三盟公司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属于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三盟公司上诉称,实际借款人为誉英公司和国才公司,这一主张需要经过案件的实体审查,不是管辖异议的审查范围。因此,原审法院的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三盟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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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梁 敏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丽娟
练睿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