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176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喜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彬,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猎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江。
上诉人三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猎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的(2022)粤0104民初97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邹殷涛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件于2022年6月22日签收,逾期仍未缴费。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三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邹殷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甄新顺
书 记 员 谢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