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02民初8022号之二
原告商丘新业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610044746。住所地: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阳光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瀛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银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596287719。。住所地:商丘市开发区北海路与星林路交叉口南2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4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女,194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之妻。
被告***,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被告***,女,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之妻。
原告商丘新业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银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商丘新业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商丘市银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担保人商丘华商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张阁镇,木兰大道南侧、和谐路西侧的(豫20**商丘市不动产权第0034908号)工业用地提供担保。本院于同日作出(2019)豫1402民初802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上述财产。
因本案已审理终结。(2019)豫1402民初80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原告商丘新业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担保人商丘华商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张阁镇,木兰大道南侧、和谐路西侧的(豫20**商丘市不动产权第0034908号)工业用地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商丘华商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张阁镇,木兰大道南侧、和谐路西侧的(豫20**商丘市不动产权第0034908号)工业用地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