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1402民初5994号
原告商丘新业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业基础公司)诉被告商丘市宝地生金钢结构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地销售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业基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涛、李雪萤,被告宝地销售公司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宝金销售公司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履行归还贷款,造成新业基础公司承担了连带责任,替宝金销售公司偿还贷款,新业基础公司有权向宝金销售公司追偿。***提出的以登记在商丘四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属于***个人所有的31.60亩土地作为抵押,但未提交土地权属证,也未办理抵押登记,本院对其抵押不予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作为连带责任的反担人,应当对宝金销售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原告新业基础公司要求被告宝金销售公司偿还其代为清偿的借款本金及利息4527452.08元,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7年5月宝金销售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蓝天支行申请贷款5000000元,由新业基础公司提供担保。新业基础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蓝天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和保证金质押合同,被担保最高债权5000000元;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金金额100000元。***以个人名义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贷款期满后,宝金销售公司没有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2019年7月26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蓝天支行在新业基础公司账户扣划贷款本金及利息5032296.06元,用于偿还宝金销售公司贷款,2019年9月23日宝金销售公司偿还新业基础公司504843.98元,仍欠4527452.08元未还。
一、被告商丘市宝地生金钢结构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商丘新业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代为清偿的贷款4527452.08元。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商丘新业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9.81元,由被告商丘市宝地生金钢结构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孝忠
书记员 姜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