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新业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省某某沥青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民终33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开发区北海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82219778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兴国,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新业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阳光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61004474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省**沥青有限公司、***、石兴国、***因与被上诉人商丘新业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2)豫1402民初2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省**沥青有限公司、***、石兴国、***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省**沥青有限公司、***、石兴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谢劳动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