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辉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许月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6民终25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洪塘冲32号。统一社信用代码:91430400185003805W。
法定代表人:丁厚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华信,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系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月珠,女,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阳,男,196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系许月珠的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厦蓉高速扩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街交通服务指挥中心附属楼。统一社信用代码:91350600399029082N。
法定代表人:简经伟,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新余辉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铃阳办事处铃阳路5号。
法定代表人:钟春平,经理。
上诉人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许月珠、漳州夏蓉高速扩建工程有限公司、新余辉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2018)闽0627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拟和被上诉人进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4元,减半收取702元,由上诉人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志梅
审 判 员 王泽夫
审 判 员 林 莉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梓聪
书 记 员 陈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