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521民初158号
原告:***,女,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被告:新余辉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071831119L),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法定代表人:钟春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新余辉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0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并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系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春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刘懿
书记员李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