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627民初1031号
原告:***,女,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立文,漳州市芗城区金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漳州厦蓉高速扩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统一社信用代码:91XXXX2N。
法定代表人:简经伟,董事长。
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统一社信用代码:91XXXX5W。
法定代表人:丁厚勇,执行董事。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华,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新余辉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
法定代表人:钟春平,经理。
原告***与被告漳州厦蓉高速扩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蓉高速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五局公司)、第三人新余辉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余辉腾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立文、被告厦蓉高速公司、中铁五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华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新余辉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厦蓉高速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7396.69元。2018年5月22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厦蓉高速公司、中铁五局公司、新余辉腾公司对***的经济损失128305.13元承担50%赔偿责任,即64152.57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17日15时许,***驾驶二轮摩托车(载郭丽英)在南靖县大水坑口高速涵洞口(高速施工路段)发生事故,二轮摩托车驶出道路,掉入内有石块的灌溉渠道中。由于该路段灌溉水渠机耕道路建设滑落石块系厦蓉高速公司建造高速公路时所造成,且厦蓉高速公司未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导致***和郭丽英受伤。***受伤后被及时送往漳州市医院住院治疗9天,共花费医药费37496.99元。
厦蓉高速公司辩称,首先,厦蓉高速公路漳州段改扩建工程系经过国家相关部门批复,用地合法。其次,厦蓉高速公路漳州段改扩建工程根据法定程序进行招投标,并由中标公司承包实施,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应由承包公司负责。因此,厦蓉高速公司在本事故中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过错责任。
中铁五局公司辩称,首先,本事故发生系***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造成的,责任应由***自己承担,中铁五局公司不承担事故责任。其次,中铁五局公司将该工程发包给有施工资质的新余辉腾公司进行施工,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因此,中铁五局公司与新余辉腾公司均无过错。此外,***计算标准不合理,其中:误工费应按农民标准计算,且误工时间为2个月;护理费应按农民标准计算较为合理;交通费因有“120”急救车费用,***再要求交通费400元偏高;营养费缺乏依据;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民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尉金以不超过4000元为宜;鉴定费属举证费用,不应列入赔偿范围。
新余辉腾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17日15时许,***无证驾驶未登记二轮摩托车(载郭丽英)在南靖县大水坑口高速涵洞口(高速施工路段)发生单方事故,二轮摩托车驶出道路,掉入内有石块的灌溉渠道中,造成***和郭丽英受伤。***受伤后被及时送往漳州市医院住院治疗9天(2017年12月17日至2017年12月26日),共花费医疗费37496.99元。入院诊断为:“1.脊髓损伤;2.胃溃疡(治疗后)。”出院诊断:“1.颈髓损伤(颈椎间盘突出椎管受压);2.左侧上颌窦前壁骨折(并上壁、后外侧壁骨折);3.左侧颧弓骨折(并左上颌窦、筛窦、额窦及蝶窦积液);4.双侧基底节区及侧脑室旁少许腔梗;……。”出院医嘱:“1.门诊骨科随诊(每周三);2.注意卧床休息2-3月,1月后可在支具保护下端坐;3.加强背肌功能锻炼及四肢关节功能锻炼,术后定期复查颈椎X线(1月、2月、3月、6月、12月)决定下一步治疗;4.出院后消化内科、神经外科、五官科门诊随诊。……。”2018年1月17日,南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靖公交证字[2018]第20180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该证明书认定:“2017年12月29日15时许,***无证驾驶未登记二轮摩托车(载郭丽英)在南靖县大水坑口高速涵洞口(高速施工地段)路段发生单方事故,二轮摩托车驶出道路,掉入内有石块的灌溉渠道中(该路段灌溉水渠机耕道路建设滑落石块的高速公路扩建工地责任方为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厦蓉高速漳州段改扩建工程A4标项目部,办公地点:厦蓉高速丰田出入口连接线宝龙停车场对面),造成***和郭丽英受伤。因没有及时报警,未保护好现场致使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规定作出该道路交通事故证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福建寻真司法鉴定所对***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2018年5月14日,福建寻真司法鉴定所作出寻真司法鉴定所[2018]临鉴字第338号福建寻真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六、鉴定意见:***的伤残等级评定为拾级伤残。”
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厦蓉高速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7396.69元。2018年5月22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厦蓉高速公司、中铁五局公司、新余辉腾公司对***的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28305.13元承担50%赔偿责任,即64152.57元。
另查明,2013年8月2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发改[2013]16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福建漳州天宝至龙岩蛟洋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完善国家高速公路网络,提升国家公路运输大通道的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同意实施漳州天宝至龙岩蛟洋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二、改扩建工程起自漳州天宝,接在建的厦门海沧至漳州天宝高速公路,经金山、和溪、马坑、红坊、龙门、京源口、小池,止于上杭县蛟洋,接已建成通车的龙岩蛟洋至长汀(闽赣界)高速公路,全长约124公里。……。”2015年2月15日,以厦蓉高速公司为发包人,以中铁五局公司为承包人,签订一份《合同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漳州厦蓉高速扩建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福建省厦蓉线漳州天宝至龙岩蛟洋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漳州市境)路基土建工程(项目名称),已接受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A4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第A4标段由K59+550至K76+560,长约17.024km,公路等级为高速公路,设计时速为80公里/小时,沥青混凝土路面,有互通立交1处;大中桥8座,计长964m;隧道1座,计长875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2015年11月20日,福建厦蓉高速公路漳龙段改扩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施工许可。2015年11月21日,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厦蓉高速漳州段改扩建工程A4标项目经理部与新余辉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编号:漳州改扩建A4-LWHDT-2015-18),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厦蓉高速漳州段改扩建工程A4标项目经理部将为完成本合同分包内容必须实施的所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涵洞工程、排水、挡护工程的工作内容分包给新余辉腾公司承建。2015年11月26日,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认为该项目施工许可申请属于补报,目前已具备许可条件,同意许可。请项目法人加强监管,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项目按期顺利建成。2016年12月13日,厦蓉高速公路南靖段改扩建工程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南靖县民委员会的申请向厦蓉高速公司发出靖高指办“三改”[2016]071号《关于要求恢复或新建龙山镇南蔗村水渠和机耕道的函》,函的主要内容载明:“根据龙山镇南蔗村的反映,由于厦蓉高速公路的建设,导致南蔗村炮楼组(K76+228涵洞至K76+474涵洞段)灌溉水渠及机耕道被中断,当地村民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当地村民要求,新建或恢复灌溉水渠和机耕道,以利群众生产生活之便。望贵部能抓紧联系设计部门到现场察看,确定解决方案,以利征迁工作的进展。”福建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厦蓉高速公路扩建工程漳州段设计代表处根据厦蓉高速公司《关于要求完善A4合同段K76+228-474左侧灌溉水渠设计的函》(漳厦蓉工[2016]221号)和现场四方会议纪要《YK76+474.64右侧增加路基边坡护脚墙变更会议纪要》(2016.12.28),更改处理主要内容:1.增加水渠305米,60×60cm梯形沟;2.补征两处:地块1:K76+300左侧,属漳州南靖县,面积0.89亩;地块2:K76+400左侧,属漳州南靖县,面积0.35亩;3.YK76+477-484右幅增设护脚,长7m,挡墙高度5m;4.YK76+474.64涵洞右侧顺接地方道路,长15m,水泥砼路面。中铁五局公司厦蓉改扩建A4标项目部承建的管段分项工程K76+474盖板涵开工时间为:左幅2016年10月20日,右幅2016年11月8日,中间交工(涵洞施工结束)时间为:左幅2016年11月28日,右幅2016年12月26日。涉案高速公路路段尚未竣工验收。
再查明,2018年1月15日,漳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南靖管理部向***补偿19575.04元。2018年5月7日,***向福建寻真司法鉴定所缴纳鉴定费1000元。
还查明,厦蓉高速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成立,营业期限自2014年5月16日至2034年5月15日,经营范围:高速公路扩建工程、道路交通配套设施工程的施工(凭资质证书开展经营活动)、对道路、桥梁的投资、机械设备维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中铁五局公司于2000年6月8日成立,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公路工程总承包壹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工程机械及配件销售、加工、维修和租赁、建筑材料、施工材料的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新余辉腾公司于2013年7月5日成立,营业期限为2013年7月5日至2023年7月4日,经营范围:建筑材料销售、土石方工程、室内外建筑装饰装潢工程、劳务服务、钢材贸易、五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提供的漳州市市区医疗机构通用门诊病历诊疗记录单、福建医科大学附属漳州市医院疾病诊断书、出院记录、福建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福建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漳州市医院住院病人每日清单(汇总)、寻真司法鉴定所[2018]临鉴字第338号福建寻真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厦蓉高速公司提供发改[2013]16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福建漳州天宝至龙岩蛟洋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施工许可申请书、《合同协议书》;中铁五局公司提供的南靖县民委员会的申请书、福建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设计更改通知单、图纸、《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编号:漳州改扩建A4-LWHDT-2015-18)、福建漳州天宝至龙岩蛟洋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漳州段中间交工证书、本院依法调取的南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审核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对***因本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项目及金额进行分析确认:
一、医疗费:***请求医疗费17496.99元和“120”急救费544.60元。***提供了漳州市市区医疗机构通用门诊病历诊疗记录单、福建医科大学附属漳州市医院疾病诊断书、出院记录、福建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福建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漳州市医院住院病人每日清单(汇总)等证据证明。经核实,本院确定***医疗费为38041.59元,扣除漳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南靖管理部向***补偿19575.04元,实际***花费医疗费18466.55元。
二、营养费:***请求营养费3949.7元。因***提供的福建医科大学附属漳州市医院疾病诊断书、出院记录医嘱中未建议加强营养,故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请求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以每天20元标准计算9天。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本院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35元(9天×15元/天)。
四、护理费:***请求护理费1556.82元(9天×172.98元/天)。由于***的户籍住所地为福建省南靖县,因***未能提供护理人员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的证据,故本院确定***的护理费为1260.54元(9天×140.06元/天)。
五、误工费:***请求误工费17125.02元,以每天172.98元标准计算99天。***提供漳州市卫生局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证书编号:2004350627641112158)、南靖县卫生局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编码:350627000080)、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二份(NO:06797949、14609110)、福建省漳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二份(发票号码:08816225、01283091)、收款收据(N0:0585361),以证明***于2004年5月30日取得乡村医生资格证,在南靖县从事乡村医生职业,并依法缴交社会保险,其收入来源为非农业收入,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同时结合漳州市医院出院记录、疾病诊断书中医师建议:“注意卧床休息2-3月,1月后可在支具保护下端坐”。因此,***请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误工费,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采纳,故本院确定***误工费为17125.02元(99天×172.98元/天)。
六、残疾赔偿金:***请求残疾赔偿金78002元(39001元/年×2年)。***提供漳州市卫生局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证书编号:2004350627641112158)、南靖县卫生局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编码:350627000080)、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二份(NO:06797949、14609110)、福建省漳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二份(发票号码:08816225、01283091)、收款收据(N0:0585361),以证明***于2004年5月30日取得乡村医生资格证,在南靖县从事乡村医生职业,并依法缴交社会保险,其收入来源为非农业收入,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同时根据福建寻真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寻真司法鉴定所[2018]临鉴字第338号福建寻真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六、鉴定意见:***的伤残等级评定为拾级伤残。”故本院确定***的残疾赔偿金为78002元(39001元/年×20年×10%)。
七、交通费:***请求交通费400元。根据***就医的时间、地点等实际情况,本院酌定***的交通费为90元。
八、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根据本案事故的情节、性质、后果、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考虑,本院结合具体案情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
上述一至八项,***因本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为120079.11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涉案路段系厦蓉高速公司发包给有施工资质的中铁五局公司承建,中铁五局公司将涵洞工程、排水、挡护等部分附属工程的工作内容以劳务分包形式分包给有施工资质的新余辉腾公司承建。涉案路段系中铁五局公司所承建,且尚在施工的路段,事故发生时的机耕道路无防护设施或明显警示标志,机耕道右侧毫无遮拦,同时中铁五局公司未定期对施工路段的灌溉水渠中的石头进行清理,明显缺少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存在安全瑕疵。该事发路段缺少安全防护设施与***掉入灌溉水渠中受伤的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其管理人即中铁五局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事发路段的灌溉水渠及机耕道系新余辉腾公司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于2016年12月26日交工,同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事发路段的灌溉水渠中的石头系新余辉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放置或遗留的,新余辉腾公司对***受伤不存在过错责任,故***要求新余辉腾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厦蓉高速公司将涉案路段工程发包给有施工资质的中铁五局公司承建,且涉案路段工程尚在施工中,尚未竣工验收,厦蓉高速公司对***受伤也不存在过错责任,故***要求厦蓉高速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亦不予支持。受害人***所驾驶二轮摩托车为机动车,其在无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车辆(载郭丽英),擅自进入中铁五局公司正在施工的高速公路路段,其本人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且该行为与其掉入灌溉水渠中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造成自身损害的主要原因,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综合比较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中铁五局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中铁五局公司赔偿***36023.73元(120079.11元×30%);***自行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三)、(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6023.73元(具体款项汇入户名为南靖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帐号为9080×××02的帐户内);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4元,减半收取计702元,由***负担309元,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93元。鉴定费1000元,由***负担438元,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国辉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尤美玲
【执行申请提示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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