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821执717号
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北正街北路衙门口5号。
法定代表人:向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沣桀,湖南五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鲤鱼桥居委会七组。
法定代表人:黄立平,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821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黄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6月1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另查明:被执行人***黄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立平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3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尚在服刑中。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均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黄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具体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2020年7月2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黄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20年7月28日对其法定代表人黄立平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表示同意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7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39120元,诉讼费10893.21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黄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亦同意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黄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滕振华
审判员 聂 菁
审判员 潘双庆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龙
书记员舒立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