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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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7010号
原告:浙江索福绿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象珠镇寺口**开发路65号、6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东阳市中梁泰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5号3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索福绿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中梁泰和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索福绿建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玻
二○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