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索福绿建实业有限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4民初3888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徳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 被告:***,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第三人:浙江索福绿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象珠镇寺口**开发路65号、6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浙江索福绿建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2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