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91民初1452号
原告:南昌市精鹰科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七路999号万科四季花城北区92#楼C单元402室(第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2018525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州瀚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99号附1号1号楼5层5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716800006。
法定代表人:*高山。
原告南昌市精鹰科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瀚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原告南昌市精鹰科教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精鹰科教实业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郑州瀚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市精鹰科教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原告南昌市精鹰科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浩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万细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