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207民初1182号
原告:包头市世博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兰托亚,内蒙古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良,内蒙古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韩进和。
被告:包头市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包头市世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包头市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包头市世博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包头市世博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90元,减半收取计13345元,由包头市世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淑玲
审 判 员 王晓琳
人民陪审员 王文林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 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