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203执913号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茂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
法定代表人:刘孝,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东河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东河区。
被执行人:包头市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东河。
法定代表人:王志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包头市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东河。
法定代表人:王志勇,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头市茂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市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包头市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包头市茂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2019)内0203民初5938号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内0203执9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雅琴
审判员 包莉莉
审判员 王兴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炳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