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民初1935号
原告:北京京***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街2号1幢4层4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新疆忠喜顺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北站二路东一巷226号1区1栋3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京***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忠喜顺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现原告北京京***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京***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京***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京***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保全费3636元,由原告北京京***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