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奥成体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

北京体之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沧州奥成体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沧州奥成文体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民初172号
原告:北京体之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褡裢坡村村委会北。
法定代表人:陆远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奥成体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水利局沿街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孟海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沧州奥成文体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东外环看守所西。
法定代表人:孟海防,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体之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奥成体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沧州奥成文体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北京体之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体之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体之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体之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