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执21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布尔台格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0578373972。
法定代表人刘建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玄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吉劳庆南路6号街坊天骄花园小区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36114801D。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玄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仲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内06执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越锋
审判员 王小军
审判员 张剑光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杨志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