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1民初15304号之二
原告:常熟市新明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长禧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贝迪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浚县黎阳镇界牌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熟市新明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贝迪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常熟市新明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新明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新明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7元、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常熟市新明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