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110民初6326号
原告:哈尔滨市伟运盈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街道办事处穆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龙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哈尔滨市伟运盈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龙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市伟运盈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市伟运盈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95元(原告已预交9390元)、保全费3314.06元,由原告哈尔滨市伟运盈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姚建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