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1282民初3396号
原告:***,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
被告:黑龙江省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肇东市太平路加油站东侧。
负责人:***。
被告:黑龙江省龙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耿九华。
被告:***,男,满族,1968年1月21日出生,户籍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栗凤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被告黑龙江省龙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地址和被告***现准确住址,故本案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2.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