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282民初575号
原告:***,女,1954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江省龙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屹***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锦市奥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省龙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富锦市奥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