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江省龙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282民初575号 原告:***,女,1954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江省龙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屹***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锦市奥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省龙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富锦市奥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