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南充某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川1303民初188号 原告:南充某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充某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充某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黑龙江省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充某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558607元,并从2023年1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长期在原告处采购砂石。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货款总额558607元。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款,但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及资金占用损失,望判如所请。 被告黑龙江省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结合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黑龙江省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曾长期在原告南充某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处购买碎石、机砂等货物,被告黑龙江省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后原告南充某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向被告黑龙江省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企业对账函》,告知截至2023年11月30日止,被告黑龙江省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南充某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砂石款558607元。被告黑龙江省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该函后,在该《企业对账函》上加盖了公司印章,确认原告南充某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对账信息无误。因被告黑龙江省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及时支付下欠货款,原告南充某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多次催收,但被告至今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供货单、记账凭证、企业对账函、律师函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曾长期在原告处购买碎石、机砂等货物,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就双方往来账向被告出具了《企业对账函》,被告在该《企业对账函》加盖了公司印章,表示信息证明无误,本案欠款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未明确约定具体的付款时间,被告应当在收到货物或在确认下欠货款后及时支付货款,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该货款,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下欠的558607元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资金占用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原告主张被告自结算次日(即2023年12月1日起)起按照当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黑龙江省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充某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58607元,并自2023年12月1日起参照当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3元,由被告黑龙江省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自动履行义务提示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不履行即违法! 守信激励——自动履行的好处 1.自动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 2.对于自动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当事人,法院可根据申请发布诚信履行名单,并将结果推送至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和信息信用共享平台。 失信惩戒——拒不履行的后果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不履行的,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包括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轮船二等以上舱位、购买不动产、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等。拒绝报告财产或有其他拒不履行义务情形的,依法纳入失信名单并采取司法拘留或罚款措施。对于纳入失信名单的,法院将会同相关部门启动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的,依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2.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执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将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等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3.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的,将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采取上述1.2条的执行和惩戒措施。 4.对涉党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等案件,符合条件的,将采取异地执行或提级执行等交叉执行方式,经异地执行或提级执行到位的,将核查并追究被执行人不履行的问题,并通报至纪委监委等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违纪、违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