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903民初863号
申请人盐城市联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坤瑞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周文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市联动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内蒙古坤瑞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周文中价值55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联动商贸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坤瑞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周文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0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盐城市联动商贸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云鹏
法官助理 胡正兵
书 记 员 孙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