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121执774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坤瑞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1年3月9出生,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坤瑞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至今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完毕。
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2020年11月17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互联网银行、证券,仅有零星存款,我院已进行冻结,同时未发现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在呼和浩特市车管所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奔驰牌汽车(×××),查封期限二年。因该车有抵押且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
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互联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岩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O二O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