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坤瑞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坤瑞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121执774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坤瑞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1年3月9出生,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坤瑞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至今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完毕。 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2020年11月17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互联网银行、证券,仅有零星存款,我院已进行冻结,同时未发现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在呼和浩特市车管所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奔驰牌汽车(×××),查封期限二年。因该车有抵押且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 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互联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岩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O二O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