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0民初353号
申请人:赣州市粤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674871919。
住所地:赣州开发区潭东镇***。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赣州华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赣州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5K7U22E。
住所地:赣州市宁都县梅江镇天赋铭强****店面。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赣州市粤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赣州华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赣州市粤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赣州华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448590.57元;申请人赣州市粤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2036070000000380)财产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赣州市粤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赣州华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8590.57元。
申请费2763元,由申请人赣州市粤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魏 翔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