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铭源科技有限公司

太原市铭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汾西机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109执561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铭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23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汾西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段桂林,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109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山西汾西机电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汾西机电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支付申请人货款127568.58元、案件受理费1629元、执行费1837.9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山西汾西机电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汾西机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1035.5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6年6月21日起算至案款履行完毕时止),如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执行长***
执行员*锐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