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601民初623号
原告(兼反诉被告):云南圣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329307825G,住址:文山市城南路盘龙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罗泽,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文洪,云南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兼反诉原告):云南和谐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662600216L,,住址:文山市开化南路泰康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王曦,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伟,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兼反诉被告)云南圣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兼反诉原告)云南和谐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诉讼工程中,被告(兼反诉原告)云南和谐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提起反诉。原告(兼反诉被告)云南圣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兼反诉原告)云南和谐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均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无需再进行诉讼为由,分别于2020年1月19日和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兼反诉被告)云南圣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兼反诉原告)云南和谐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兼反诉被告)云南圣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诉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兼反诉原告)云南和谐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300.00元,减半收取2650.00元,原告(兼反诉被告)云南圣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60.00元,减半收取1280.00元,被告(兼反诉原告)云南和谐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过程中各方已经交纳的鉴定费由各自承担。
审判员 廖玉忠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阮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