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与广西工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0105民初2804号
原告:***,男,195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
被告:广西工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哲,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
原告***与被告广西工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第三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陆敏
人民陪审员饶春志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黄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