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4321执1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哈巴河县泰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阿克齐镇人民东路原劳动就业保险局办公楼第三层2、6号。
法定代表人:陈开明,哈巴河县泰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布尔津县鼎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布尔津县也格孜托别乡。
法定代表人:高献志,布尔津县鼎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巴河县泰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布尔津县鼎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哈巴河县泰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布尔津县鼎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4321执1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 涛
审判员 倪 耿
审判员 齐 迹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丽娜哈布都阿力